納稅指南
發布時間:2014-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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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會計在某大型企業任職多年,他知道企業記載資金的賬簿需要按照“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合計數的萬分之五繳納印花稅。但是他所在企業采用企業會計準則之后,由于“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科目的變動,造成了“資本公積”科目頻繁變動,那么印花稅到底該如何繳納呢?他覺得很困惑。
地稅工作人員耐心地為他解答了問題:按照會計準則的規定,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可引起“資本公積”的頻繁變動,每年按照年初的“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的合計金額與已繳納的記載資金賬簿印花稅計稅依據相比較,如有增加的,應按規定繳納印花稅。例如,某企業2010年新設立,9月首次計入“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合計數為500萬。次年2011年年初“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的合計數為490萬,第三年2012年初“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的合計數為510萬。那么設立之初,需要繳納資金賬簿印花稅2500元,并在2010年10月申報期結束前履行納稅義務;2011年年初,由于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合計數減少,無需再繳納資金賬簿印花稅;2012年年初,由于計稅依據增加到510萬,其中500萬已繳納過印花稅,因此需要再繳納印花稅10萬×0.05%=50元。
大學生享受創業稅收優惠要及時辦證
為鼓勵大學生創業,國家先后出臺了一系列稅收優惠政策。政策規定,對持《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附著《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在3年內每戶每年8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費和個人所得稅。限額標準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限額標準,并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同時,自2014年1月1日起,取消了原來支持促進就業的稅收政策中對享受優惠的行業限制,即對個體經營從事建筑業、娛樂業及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網吧、氧吧行業的,也可享受上述優惠政策。
稅務機關特別提醒,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在校期間憑學校出具的相關證明,經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核實認定,取得《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僅在畢業年度適用),并向創業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取得《就業失業登記證》;高校畢業生離校后直接向創業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申領《就業失業登記證》。按規定申領《就業失業登記證》、《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等憑證方可享受相關稅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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