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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園地

取得政府撥款, 不征收企業所得稅有“條件”

發布時間:2015-03-10 點擊次數:6053

    案情簡介:近期,南京地稅稽查部門在對某小微企業檢查時發現,該企業2013年度從區政府取得了一筆扶持企業發展基金50萬元。財務人員將其計入營業外收入,未繳納企業所得稅。經稅務人員調查核實,該筆基金實質是地方政府依據地方性文件撥付的財政性扶持資金,無具體資金撥付文件,既不屬于國家投資和資金使用后要求歸還本金的情況,亦不屬于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的,并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對此,稅務機關作出調增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補交稅款、加收滯納金并處以罰款的稅務處理決定。


    稅務分析: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第一條的規定,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企業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因此,企業取得的該筆資金不符合上述文件規定的條件,需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繳納企業所得稅。


    近期,南京地稅稽查二分局圍繞“新常態 新稅風”稅收宣傳主題,籌劃即將到來的全國第24個稅收宣傳月活動。圖為今年元宵節,稅務人員在夫子廟向游客發放稅收宣傳品,提供涉稅咨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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