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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策

關于印發《南京市國際服務貿易(服務外包)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6-07-18 點擊次數:7010

關于印發《南京市國際服務貿易(服務外包)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寧財規[2014]7號

  各區(開發區)財政局、商務局:

  為進一步促進我市國際服務貿易(服務外包)產業發展,根據《市政府關于加速推進南京國際服務外包產業發展的實施意見》(寧政發[2011]88號)和《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推進國際服務貿易發展的意見》(寧政發[2014]12號)文件精神,我們制定了《南京市國際服務貿易(服務外包)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請遵照執行。

  附件:《南京市國際服務貿易(服務外包)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南京市財政局        南京市商務局

    

                       2014年9月2日

    

  附件:

    

  南京市國際服務貿易(服務外包)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促進我市國際服務貿易(服務外包)產業發展,根據《市政府關于加速推進南京國際服務外包產業發展的實施意見》(寧政發[2011]88號)和《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推進國際服務貿易發展的意見》(寧政發[2014]12號)文件精神,按照市政府專項資金管理的有關要求,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南京國際服務貿易(服務外包)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由市財政在年度預算中安排,主要用于鼓勵國際服務貿易(服務外包)企業做大做強,鼓勵企業開拓境內外市場,鼓勵境內外知名服務外包企業落戶南京,支持中高端國際服務貿易(服務外包)人才培訓等。

 第三條  本專項資金按“擇優扶持、公平公正、注重績效”的原則由市財政局、市商務局按照市級專項資金管理規定共同管理使用。

              第二章   申報企業條件

 第四條  申報國際服務貿易政策扶持的企業應具備條件是: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注冊地及主要工作場所在南京境內,注冊成立且正常運營一年以上(含一年);

  (二)已列入市重點領域優先發展的服務貿易類企業;

  (三)企業已按國家和省市規定在商務部“國際服務貿易統計直報系統”里填報相關業務數據和信息;

  (四)企業財務管理制度健全,近三年無違規違紀行為。

 第五條  申報國際服務外包政策扶持的企業應具備條件是:

  (一) 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注冊地及主要工作場所在南京境內,注冊成立且正常運營一年以上(含一年);

  (二) 上年末具有大專畢業以上學歷的員工占企業員工總數的70%以上;

  (三) 主要從事服務外包業務,且上年度服務外包業務收入(折算成美元計算,下同)不低于100萬美元,且占其主營業務收入的比重不低于50%;或上年度服務外包業務收入不低于1000萬(含本數)美元。

  服務外包企業分為離岸外包企業和在岸外包企業。離岸外包企業是主要從境外接包的企業,其上年度離岸外包業務收入占本企業服務外包業務收入比重達到或超過30%。承接《財富》500強、IAOP全球外包100強企業直接發包或由其中國境內控股的分支機構發包的服務外包收入,以及承接國內百強企業直接發包的服務外包業務收入均視為離岸收入。

  在岸外包企業是主要從境內接包的企業,其上年度離岸外包業務收入占本企業服務外包業務收入比重不足30%;

  (四)企業已按國家和省市規定要求填報有關服務外包業務統計數據和信息;

  (五)企業財務管理制度健全,近三年無違規違紀行為。

            第三章   扶持類別及標準

  企業、機構所獲獎勵最高不超過其當年實際繳納稅收的地方財政實得部分。

 第六條  鼓勵全市服務貿易產業發展,對服務貿易重點企業、機構和單位給予扶持。具體申報條件及獎勵標準如下:

  (一)全市選擇不超過15家國際服務貿易類重點企業和機構,每家給予不超過30萬元的獎勵。其中,重點中醫藥服務貿易企業和機構根據上年度服務項目的規模、內容和前景等給予重點扶持;重點文化出口企業根據上年度服務出口規模等給予扶持;其它商務服務貿易類企業根據上年度出口、項目等實際情況給予扶持。

  (二)對承擔國家級、省級服務貿易先行先試重點項目的單位給予不超過30萬元的定額扶持。

 第七條  國際服務外包離岸類骨干型企業根據上年度離岸服務外包業務收入規模、增幅等,選擇不超過30家企業給予扶持。

  (一) 上年度離岸服務外包業務收入在1000萬美元以上(含本數),服務外包業務收入占主營業務收入比重在50%以上(含本數),且增幅超過10%的,給予不超過60萬元的獎勵;

  (二) 上年度離岸服務外包業務收入達1000萬美元以上(含本數),且增幅超過10%的,給予不超過40萬元的獎勵。

 第八條  國際服務外包離岸類成長型企業根據上年度離岸服務外包業務收入規模、增幅等,選擇不超過30家企業給予扶持。

  (一)上年度離岸服務外包業務收入500萬美元(含本數,以下同)以上,不到1000萬美元,且增幅超過30%的,給予不超過30萬元的獎勵;

  (二)上年度離岸服務外包業務收入在100萬美元以上,不到500萬美元,且增幅超過30%的,給予不超過20萬元的獎勵。

 第九條  服務外包在岸類企業上年度累計業務執行金額在2000萬元人民幣以上,且增幅超過20%的,根據其上年度服務外包在岸業務額、增幅等,選擇不超過15家企業,每家給予不超過20萬元獎勵。已享受離岸業務獎勵的企業不再享受在岸業務獎勵。

 第十條  國際服務貿易(服務外包)企業參加已列入市級以上政府推薦目錄的境內外專業展會、會議或推介活動,按實際支出的標準展位費不超過50%、出訪人員參團費不超過30%的標準,給予參展、參團企業一次不超過5萬元,同一企業當年不超過10萬元的資助。

 第十一條  對經認定的市級以上國際服務貿易(服務外包)人才培訓機構、培養基地,根據其上年度的國際服務貿易(服務外包)人才培訓規模、結業學員進入本市國際服務貿易(服務外包)企業的就業人數,選擇不超過5家培訓機構、培養基地,給予不超過20萬元的獎勵。

 第十二條  對國際服務貿易(服務外包)企業選送中高層技術或管理人員參加境外培訓,周期在3個月以上并取得相應資質證明的,按實際支出給予派員企業不超過3萬元/人.次,單個企業當年最高不超過15萬元的獎勵。

 第十三條  在符合我市產業規劃和區域布局規劃的前提下,對《財富》500強、IAOP全球外包100強等企業首次在寧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正常經營一年以上的本市國際服務外包企業,根據落戶企業規模給予項目落戶的服務外包園區一次性不超過30萬元的獎勵,用于引進企業的相關配套服務。

 第十四條  服務貿易(服務外包)項目評審、審核等費用,按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安排使用。

         第四章  申報材料及流程

 第十五條  申報企業項目資金,需提供以下共性材料:

  (一)申請補貼的書面報告;

  (二)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經具有從業資質的中介機構審計并無保留意見的包括申報內容的上年度會計報告或針對申報內容的專項審計報告;

  (四)上年度實際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流轉稅完稅憑證復印件;

  (五)企業上年度取得的國際服務貿易(服務外包)業務收入票據、結匯水單、繳納社保證明、記賬憑證及簽署的國際服務貿易(服務外包)合同復印件;

  (六)其它根據需要,需提供的資料。    

 第十六條  申報第十條項目資金,需在共性材料的基礎上另提供以下材料:

  (一)市政府直接舉辦的,或經市認定的國內外服務貿易(服務外包)專業會展、市級以上部門組織的國內外服務貿易(服務外包)專業會議或專業推介活動的有關文件;

  (二)參展參團實際發生費用的合法憑證(發票、記帳憑證)復印件(如外文發票應附翻譯件);

  (三)展位確認函或收費結算明細及銀行付款憑證復印件;

  (四)參展人員的出國任務批件復印件;如因私簽證,還需提供參展人員的出國護照(含簽證頁)復印件;

 第十七條   申報第十一條項目資金,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請補貼的書面報告;

  (二)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經具有從業資質的中介機構審計并無保留意見的包括申報內容的上年度會計報告或針對申報內容的專項審計報告;

  (四)上年結業學員所在班級的教學計劃、課程安排、師資安排及師資身份證明、學員成績記錄、收費記賬憑據和費用支出憑據等能夠證明學校實際組織培訓的證明材料;

  (五)培訓機構頒發的被培訓人員考核合格證書復印件及與服務貿易(服務外包)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復印件;

  (六)其它相關材料。

 第十八條 申報第十二條項目資金,需在共性材料的基礎上另提供以下材料:

  (一)參加境外培訓人員簡歷;

  (二)境外培訓合同及實際發生費用的票據、支付憑證復印件(如外文合同或發票應附翻譯件);

  (三)境外培訓課程安排及結業證書或資質證明復印件;

  (四)若參加實訓,提供相關境外企業高級技術管理人員出具的實訓鑒定材料;

  (五)培訓人員的出國任務批件復印件;如因私簽證,還需提供出國護照(含簽證頁)復印件及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九條  申報第十三條項目資金,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請補貼的書面報告;

  (二)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上年度實際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流轉稅完稅憑證復印件;

  (四)經具有從業資質的中介機構審計并無保留意見的包括申報內容的上年度會計報告或針對申報內容的專項審計報告;

  (五)其他相關材料。

 第二十條  申報第十四條項目資金,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承接產業推介活動、研究項目的有關證明材料;

  (二)合同或協議復印件;

  (三)其它相關材料。

 第二十一條  申報材料應由各區和開發區商務部門會同財政部門進行認真初審,將分項匯總表及具體申報材料報市商務局、財政局,經核準后,由市商務局會同市財政局兌現扶持資金。

 第二十二條  申報單位提交的所有申報材料必須真實、清晰、規范、完整,復印的票據一律加蓋申報單位公章。各單位法人代表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和有效性負責。 

 第二十三條  申報單位在同時符合本《辦法》和其他財政扶持政策的情況下,不得重復申報。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專項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于服務貿易(服務外包)業務發展,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滯留、截留、擠占、挪用專項資金。對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和滯留、截留、擠占、挪用專項資金的,一經查實,市財政局將收回已安排的專項資金,并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處罰。

 第二十五條  服務貿易(服務外包)專項資金獲得單位有義務接受后續由相關部門組織的專項資金績效評估等工作,積極配合,按要求提供相關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對績效評估中發現的問題及時予以更正。對不履行或不配合專項資金績效評估工作的,將收回所獲資金并取消次年申報資格。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4年10月3日起執行,執行期限3年,如遇國家重大政策調整,按國家政策執行。原寧財規[2011]5號文件同時廢止。  

上一條:關于申報2016年省商務發展專項資金扶持項目的通知 下一條:寧商務規[2011]3號 關于印發《南京市服務外包示范園區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